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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合議庭之裁判 (ACO) 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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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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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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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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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合議庭裁判 / 司法見解;判例 / 終審法院 / 中級法院 / 法院 / 檢察院 / 上訴 / 刑事訴訟程序 / 違法行為 / 罪行;犯罪 / 應用;使用 / 武器;槍械 / 禁止 / 刑法典 /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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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1月16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鑒於“(通過使用禁用武器實施的)加重搶劫”罪和“持有禁用武器”罪的歸罪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同時考慮到它們各自的“消極主體”(被害人),如果已證實被告在公共地方持有及攜帶該“禁用武器”,並之後使用它實施“搶劫”罪,又或者在(使用“禁用武器”)實施了“搶劫”罪後,繼續持有該武器,從而侵犯了“搶劫”罪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益,那麼應裁定其以“實質競合”的方式觸犯這兩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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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30-28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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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終審法院第94/2022(I)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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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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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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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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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