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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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1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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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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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6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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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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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協約 ;公約 / 民法 / 商法 / 司法文書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海牙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 / 1970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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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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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0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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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764/74號國令)。
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