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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2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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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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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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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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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 / 民航 / 蒙特利爾 / 議定書;協議書 / 機場 / 1988 / 翻譯 / 英語 / 中文;漢語 / 葡萄牙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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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訂於蒙特利爾的《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的通知書及該議定書的正式英文文本及相關的中、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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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388-43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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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通知書的英文本及相關的中、葡文譯本。
公佈議定書的正式英文本及相關的中、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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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11/99號通告,茲按命令公佈:己透過葡萄牙駐倫敦大使館,通知作為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爾締結之《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保管人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上述公約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132/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451/72號國令,通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以待批准。
- 第7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蒙特利爾簽署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第22/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訂於蒙特利爾的《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的通知書及該議定書的正式英文文本及相關的中、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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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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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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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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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