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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2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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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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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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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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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翻譯 / 協約 ;公約 / 日內瓦 / 1948 / 中文;漢語 / 航空器 / 法;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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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於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內瓦締結的《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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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395-43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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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33/85號政府命令命令公佈公約的正式西班牙文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一年六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第2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通知有關《航空器權利國際承認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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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43/99/M號決議,關於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日內瓦「有關航空器權利國際認可公約」適用於澳門。
- 第202/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通過之《航空器權利國際承認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33/85號政府命令,通過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內瓦訂立之《航空器權利國際承認公約》,以待批准。
- 第2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為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於日內瓦簽署的《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保管實體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秘書長,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第23/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內瓦締結的《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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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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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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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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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