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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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2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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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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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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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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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協約 ;公約 / 商法 / 民法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澳門 / 葡萄牙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海牙 / 1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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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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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001-20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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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該公約的正式文本為法文,該文本連同相關的葡文譯本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一副刊內(第764/74號國令)。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二組第13/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薩爾瓦多共和國之間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第7/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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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8/99/M號決議,關於對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訂之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196/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之《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第764/74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佈於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764/74號命令,通過《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以待批准
- 第4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有關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及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
- 第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接受保加利亞、立陶宛、斯里蘭卡、斯洛文尼亞、烏克蘭、俄羅斯、白俄羅斯和科威特加入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以及作為該公約保管實體之荷蘭王國外交部作出的通知書
- 第3/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摩納哥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摩納哥之間生效。
- 第5/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之間生效。
- 第29/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之間生效。
- 第12/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
- 第61/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之間生效。
- 第7/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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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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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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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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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