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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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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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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2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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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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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協約 ;公約 / 民法 / 商法 / 司法文書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摩納哥 / 1970 /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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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摩納哥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摩納哥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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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264-32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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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上述公約的正式文本為法文,該文本連同相關的葡文譯本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764/74號國令)。
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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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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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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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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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