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31/2011
-
公佈日期2011-08-31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5 II
-
生效狀況生效
-
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領事館 / 國際關係 / 中央人民政府 / 馬里共和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中文;漢語 / 法文 /
-
摘要命令公佈馬里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馬里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
頁數第9675-9677頁
-
註記協議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自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馬里共和國政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領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
相關法規-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