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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公告 (AVCE) 4/1999
  • 公佈日期
    1999-12-2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規的公佈 / 全國性法律 / 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紀年;日程 / 國歌 / 決議 / 國旗 / 國籍法 / 國慶日 / 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國旗法 / 國徽法 / 領海及毗連區法 /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駐軍法 / 行政長官公告 /
  • 摘要
    命令公佈全國性法律。
  • 頁數
    第312-348頁
  • 註記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後段規定,凡列於該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命令公佈下列全國性法律,並予以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96頁內的更正書(第3/2000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