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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4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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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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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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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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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協約 ;公約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民法 / 商法 / 澳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葡聯合聲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 / 葡萄牙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海牙 / 1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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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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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452-24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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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8076-(413)頁(第764/74號國令)。有關通知書的英文文本刊登於本公告附件內。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組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有關通知書內容的修正,通知有關《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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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8/99/M號決議,關於對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訂之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196/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之《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第764/74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佈於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764/74號命令,通過《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以待批准
- 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有關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及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
- 第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接受保加利亞、立陶宛、斯里蘭卡、斯洛文尼亞、烏克蘭、俄羅斯、白俄羅斯和科威特加入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以及作為該公約保管實體之荷蘭王國外交部作出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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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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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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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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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