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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公告 (AVCE) 42/2002
  • 公佈日期
    2002-06-05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3 I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公告 / 協約 ;公約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民法 / 商法 / 澳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葡聯合聲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 / 葡萄牙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海牙 / 1970 /
  • 摘要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頁數
    第2452-2455頁
  • 註記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8076-(413)頁(第764/74號國令)。有關通知書的英文文本刊登於本公告附件內。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組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有關通知書內容的修正,通知有關《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