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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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4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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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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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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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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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協約 ;公約 / 領事關係 / 領事館 / 國際關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印度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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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以換文方式達成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領事條約》適 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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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445-54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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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有關印度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覆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之照會的英文文本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照會——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九日/(2001)部領五字第28號的文本(其他類第371/2001號)刊登於本公告附件內,並兩國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領事條約》(其他類第372/2001號)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本條約須經批准,批准書在北京互換。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後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本條約未具體規定的事項,按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訂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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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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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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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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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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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