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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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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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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4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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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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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協約 ;公約 / 民法 / 商法 / 司法文書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波斯尼亞 / 黑塞哥維那 /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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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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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7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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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該公約的正式文本為法文,該文本連同相關的葡文譯本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一副刊公佈的第764/74號國令內。
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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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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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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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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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