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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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5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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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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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9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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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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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國際協議 / 領事關係 / 領事館 / 國際關係 / 孟加拉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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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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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563-105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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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根據諒解,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孟加拉人民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執行領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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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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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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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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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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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