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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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5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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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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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9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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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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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國際協議 / 領事關係 / 領事館 / 國際關係 / 瑞典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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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於瑞典王國保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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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566-105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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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根據協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瑞典王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執行領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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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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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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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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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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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