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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國令 (DEC) 764/74
  • 公佈日期
    1999-12-1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0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其他
  • 敘述詞
    國令;命令 / 協約 ;公約 / 追認;批准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民法 / 商法 / 澳門 / 葡萄牙 / 海牙 / 1970 /
  • 摘要
    通過《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以待批准。
  • 頁數
    第8076-(413)-8076-(423)頁
  • 註記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中文譯本。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第4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通知有關《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組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有關通知書內容的修正,通知有關《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二組第13/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薩爾瓦多共和國之間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第7/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之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