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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2007
公佈日期
2007-01-10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 I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生效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常設基金
/
行政委員會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組成
/
2007
/
摘要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頁數
第60頁
註記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相關法規
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更正,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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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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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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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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