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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01/2024
  • 公佈日期
    2024-06-1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代替 / 污染管制 / 大氣污染 / 污染 / 氣體 / 發動機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摩托車;電單車 / 車用輕柴油 /
  • 摘要
    修改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表一及表五。
  • 頁數
    第1308-1310頁
  • 註記
    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附於本批示的表一及表五取代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及表五。
    廢止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