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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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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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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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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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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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合同 / 承攬合同 / 草案;計劃;項目 / 公共工程 / 居留;居所 / 政府 / 2015 / 2016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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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5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許可訂立執行“鮑公馬路17-17A號官邸裝修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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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66-3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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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吳志堅個人企業主。
修改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5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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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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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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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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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