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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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0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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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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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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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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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委員會;佣金 / 公共車輛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委員;理事 / 代表 / 財政局 / 澳門政府船塢 / 民政總署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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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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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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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訂定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廢止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21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