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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08/2004
  • 公佈日期
    2004-05-1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0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委員會;佣金 / 公共車輛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委員;理事 / 代表 / 財政局 / 澳門政府船塢 / 民政總署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摘要
    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頁數
    第691頁
  • 註記
    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訂定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廢止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21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