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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1/2019
  • 公佈日期
    2019-02-0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設備 / 電視 / 無線電廣播;收音機;廣播電台 / 衛星電視廣播服務 / 廣播 / 批給合同;特許 / 執業准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國歌 / 宣傳材料;宣傳物料 /
  • 摘要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於特定日子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
  • 頁數
    第118頁
  • 註記
    本批示自第5/2019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5/2019號行政法規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