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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17/2008
  • 公佈日期
    2008-05-1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組織架構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民政總署 /
  • 摘要
    修改《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 頁數
    第526-529頁
  • 註記
    有關修改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將該組織架構規章第四十三條(一)、(二)及(三)項的職權轉予財務資訊部。
    以本批示的附件取代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的附件。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取代本批示的附件。
    本批示被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8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