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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1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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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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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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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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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組織架構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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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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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26-5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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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有關修改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將該組織架構規章第四十三條(一)、(二)及(三)項的職權轉予財務資訊部。
以本批示的附件取代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的附件。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取代本批示的附件。
本批示被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8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