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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17/2015
  • 公佈日期
    2015-06-0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期限;期間 / 貨幣;硬幣 / 當地貨幣 / 貨幣流通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 摘要
    延長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澳門幣十元紙幣的期限。
  • 頁數
    第287頁
  • 註記
    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接受更換根據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有關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575頁內(其他類第623/2015號),更正葡文文本不正確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