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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1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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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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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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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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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期限;期間 / 貨幣;硬幣 / 當地貨幣 / 貨幣流通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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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延長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澳門幣十元紙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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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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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接受更換根據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有關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575頁內(其他類第623/2015號),更正葡文文本不正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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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7/95/M號法令,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
- 第16/98/M號法令,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從流通紙幣中收回澳門幣拾圓紙幣。
- 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澳門幣十元紙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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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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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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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