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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1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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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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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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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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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費用表;收費表 / 費用;稅率;收費 / 價格表 / 價格 / 收費;票價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運載工具;車輛 / 摩托車;電單車 / 機動車輛 / 重型車輛 / 計程車(的士)、出租車 / 駕駛執照 / 註冊(車輛) / 汽車登記 / 車輛之檢驗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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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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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40-5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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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至一百二十六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替代《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本批示被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特刊第5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