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27/2014
  • 公佈日期
    2014-06-0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更新 / 制度 / 社會保障 / 養老金 / 殘疾金 / 失業津貼 / 疾病津貼 / 出生津貼 / 結婚津貼 / 喪葬津貼 / 救濟金 / 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 扶養金; 殘廢金;因公受傷之恤金 / 社會保障基金 / 2014 /
  • 摘要
    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 頁數
    第306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調整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和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