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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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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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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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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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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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 / 政府駐專營公司代表;政府代表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報酬 / 深圳 /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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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福永港之間海上客運﹞代表。(馮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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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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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二組第745頁的更正書(第9/2003號),更正葡文文本不正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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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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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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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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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