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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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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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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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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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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 / 出口 / 軍備 ; 武器 / 武器;槍械 / 技術援助;技術支援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安全委員會;安全理事會 / 聯合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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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個人或實體,並禁止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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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7-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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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的禁止規定便持續生效。
廢止二零零六年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23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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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4/2002號法律,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
- 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3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493(2003)號決議
- 第36/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552(2004)號決議
- 第20/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596(2005)號決議。
- 第2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616(200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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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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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