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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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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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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7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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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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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出入本地區 / 非居民 / 控制;管制;監督 / 傳染病 / 疾病 / 對抗疾病 / 公共衛生 / 流行病 / 證書 / 衛生局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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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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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5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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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對第一款所指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廢止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副刊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6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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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 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零時起禁止除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以外的所有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零時起禁止所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除外。
- 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 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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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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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