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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40/2021
  • 公佈日期
    2021-09-2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要件 / 車輛之檢驗 / 發動機 / 輪胎 / 大氣污染 / 噪音污染 / 污染管制 / 噪音 / 氣體 / 燃料:石油 / 電能 / 效率 / 治安;保安;安全 / 旅客運輸;乘客運輸 / 分類;評核;評分 / 設備 / 摩托車;電單車 / 殘疾人士 / 道路交通法 / 交通事務局 /
  • 摘要
    修改經第29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車輛檢驗規章》第十二條及附件一表一、表二、表五II及表六。
  • 頁數
    第1623-1636頁
  • 註記
    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9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車輛檢驗規章》第十二條。
    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表一、表二、表五II及表六,並以之取代《車輛檢驗規章》附件一表一、表二、表五II及表六。
    廢止《車輛檢驗規章》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