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41/2012
  • 公佈日期
    2012-06-1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開考;競投 / 甄選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規章;條例 / 社會房屋 / 職責;授予 / 不動產租賃;租賃 / 房屋局 /
  • 摘要
    修改經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 頁數
    第639-640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修改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本批示的附件所載的申請表替代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附件一所載的申請表。 廢止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八條第四款。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3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3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社會房屋申請表)替代本批示的附件。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3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社會房屋申請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