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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4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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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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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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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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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開考;競投 / 甄選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規章;條例 / 社會房屋 / 職責;授予 / 不動產租賃;租賃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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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經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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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39-6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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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修改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本批示的附件所載的申請表替代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附件一所載的申請表。 廢止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八條第四款。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3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3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社會房屋申請表)替代本批示的附件。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3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社會房屋申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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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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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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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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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