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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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4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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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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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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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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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更新 / 制度 / 社會保障 / 養老金 / 殘疾金 / 失業津貼 / 疾病津貼 / 出生津貼 / 結婚津貼 / 喪葬津貼 / 救濟金 / 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 扶養金; 殘廢金;因公受傷之恤金 / 社會保障基金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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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升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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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08-4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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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調整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
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2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出生津貼金額。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0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