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44/2021
-
公佈日期2021-10-05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0 I 2S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出入本地區 / 控制;管制;監督 / 傳染病 / 疾病 / 對抗疾病 / 公共衛生 / 流行病 / 緊急情況 / 運作 / 證書 / 衛生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摘要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二十四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
頁數第2670頁
-
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14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起,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特刊第15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解除本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