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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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5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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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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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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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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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最高限額度 / 最低限度 / 收入;收益;所得 / 購買 / 經濟房屋 / 家庭;家屬 / 房屋政策 / 社會政策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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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和上限以及資產淨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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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450-24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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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在不影響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廢止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0/2011號法律公佈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內和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