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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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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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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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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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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規劃;計劃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樓宇維修 / 保養與維修 / 安裝;設施 / 有破損之建築物 / 住宅大廈 / 大廈 / 分層所有權 / 期限;期間 / 房屋局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樓宇維修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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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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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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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第一款。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1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1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1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的名稱為《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分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1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二重新公佈《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分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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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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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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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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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