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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68/2012
  • 公佈日期
    2012-06-26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6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調整;更新 / 最高限額度 / 收入;收益;所得 / 家庭;家屬 / 支付;繳付 / 不動產租金;收益 / 社會房屋 / 住宅;房屋 /
  • 摘要
    於經第170/2011號及第4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增加第二款及第五款。(訂定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
  • 頁數
    第685-686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7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4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增加第二款及第五款。
    上述批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相應轉為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對重新編號前的規定的援用,視為援用重新編號後的相應規定。
    本行政長官批示被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