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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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7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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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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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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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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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社會房屋 / 調整;更新 / 收入;收益;所得 / 最高限額度 / 不動產租金;收益 / 住宅;房屋 / 支付;繳付 / 家庭;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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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之表一及表二。(訂定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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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18-14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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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
本批示表一及表二取代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之表一及表二。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450/2011號行長官批示的表一及表二取代本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本批示第二款及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