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71/2016
-
公佈日期2016-06-06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3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 / 進口 / 轉運活動 / 特殊和危險廢物 / 協約 ;公約 / 污染管制 / 品質控制 / 衛生控制;衛生檢疫 / 邊界 ; 國界 / 聯合國 / 環境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台灣 /
-
摘要禁止從台灣地區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頁數第461-462頁
-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內(第37/93號國令)。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4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