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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84/2007
  • 公佈日期
    2007-06-1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旅遊 / 旅行 / 居民 / 災難 / 意外 / 負擔 / 代表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門旅遊基金 / 2007 / 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 摘要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頁數
    第1158-1159頁
  • 註記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的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四款(十一)項。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第二及第三款(二)項及(三)項、第五、第六、第八及第九款。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九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1/2020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