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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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8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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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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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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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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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旅遊 / 旅行 / 居民 / 災難 / 意外 / 負擔 / 代表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門旅遊基金 / 2007 / 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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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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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58-11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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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的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四款(十一)項。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第二及第三款(二)項及(三)項、第五、第六、第八及第九款。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九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1/2020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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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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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