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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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9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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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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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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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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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費用;稅率;收費 / 特別逗留證 / 中央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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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繳納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逗留證的簽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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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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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繳納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逗留證的簽發費用。
本批示被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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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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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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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