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92/2014
  • 公佈日期
    2014-07-0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 / 文化局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制度 / 著作權 / 法律保護 /
  • 摘要
    指定文化局為負責執行經第5/2012號法律修訂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權限實體。
  • 頁數
    第426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