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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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9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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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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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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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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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道路法典(路政章程) / 工作小組 / 出席費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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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修改《道路法典》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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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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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以二零零一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並增加第十款條文。
根據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7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提交修改道路法規草案的期限延長四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