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97/2016
  • 公佈日期
    2016-06-2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公共服務 / 郵政服務 / 郵政局 ; 郵電局 /
  • 摘要
    修改《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
  • 頁數
    第543-546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後滿十五日起生效。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441/99/M號訓令核准,並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在該規章內增加第三十二-A條和第三十四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