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1999
  • 公佈日期
    1999-12-2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出入本地區 / 南非 / 澳洲(澳大利亞) / 奧地利 / 比利時 / 巴西 / 加拿大 / 丹麥 / 西班牙 / 美國 / 菲律賓 / 芬蘭 / 法國 / 希臘 / 愛爾蘭 / 意大利 / 日本 / 盧森堡 / 馬來西亞 / 墨西哥 / 挪威 / 新西蘭;紐西蘭 / 荷蘭 / 葡萄牙 / 愛沙尼亞共和國 / 捷克共和國 / 新加坡 / 瑞典 / 瑞士 / 英國 / 泰國 / 烏拉圭 / 印度 / 波蘭共和國 / 韓國(大韓民國、南韓) / 德國 /
  • 摘要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頁數
    第308-309頁
  • 註記
    本批示立即生效。廢止以下四個批示: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所公佈之第72/GM/95號批示,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所公佈之第20/GM/97號批示,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所公佈之第61/GM/99號批示,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公佈之第177/GM/99號批示。批示還規定了對持有葡萄牙當局所發護照的非葡籍人士,及外國國民(外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 期第一組副刊公佈之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