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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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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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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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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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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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規章;條例 / 組織架構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市政機構 / 民政 / 屠宰場 / 澳門文化中心 / 博物館 / 供應市場 / 食物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衛生控制;衛生檢疫 / 衛生檢查 / 清潔衛生服務 / 公共道路;街道 / 駕駛執照 / 車輛之檢驗 / 運載工具;車輛 / 保養與維修 / 設備 / 保護自然 / 稽查;監督;監察 / 娛樂設施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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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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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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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規章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3/2008號行政法規廢止《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三十八條(三)項、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及四十三條(四)至(六)項。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取代本批示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附件。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八條和第四十五條,並增加第四十五-A條、第四十五-B條、第四十五-C條及第四十五-D條條文。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取代本批示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附件。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4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4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取代本批示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附件。
本批示被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8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