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05/2012
-
公佈日期2012-08-06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2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公共服務 / 郵政服務 / 郵政局 ; 郵電局 /
-
摘要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
-
頁數第772-774頁
-
註記本批示於公佈後第二個月第一日開始生效。
修改經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並在該規章內增加第三十一-A條條文。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和第九條。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