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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05/2012
  • 公佈日期
    2012-08-06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公共服務 / 郵政服務 / 郵政局 ; 郵電局 /
  • 摘要
    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
  • 頁數
    第772-774頁
  • 註記
    本批示於公佈後第二個月第一日開始生效。
    修改經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並在該規章內增加第三十一-A條條文。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和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