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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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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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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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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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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組織架構 / 食品安全中心 / 食物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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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經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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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25-6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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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所公佈的修改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5/2013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在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內修改第八條和第四十五條,以及增加第四十五-A條、第四十五-B條、第四十五-C條及第四十五-D條條文。
以本批示的附件取代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4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八條。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4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取代本批示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附件。
本批示被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8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