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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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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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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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6 I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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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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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規範;規定;規條 / 程序指引;程序說明 / 信息交換 / 要件 / 個人資料 / 期限;期間 / 金融機構 / 自然人 / 法人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 離岸業務 / 保險業務;保險活動 / 基金;資金 / 投資 / 金融公司 / 公司 / 管理 / 銀行業務 / 公積金個人帳戶 / 稅務體系 / 稅務制度;稽查程序 / 稅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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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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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24-8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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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內。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3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第四條至第九條、第三條及第八條的中文文本,以及第一條及第八條的葡文文本。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3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在《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內增加第八-A條。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3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第八條第三款(十七)項(7)分項iii)及iv)子項,以及第五款(九)項。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3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