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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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1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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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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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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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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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規章;條例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培訓中心 / 職業教育;專業教育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教學委員會 / 辦事處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職業培訓 / 規劃;計劃 / 活動報告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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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內部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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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86-11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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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內部規章》第二條(一)項,以及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9/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內部規章》第三條(三)項、(四)項及第六條(八)項。
本批示被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