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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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1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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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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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9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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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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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決議 / 安全委員會;安全理事會 / 聯合國 / 利比里亞 / 禁止 / 進口 / 出口 / 名稱;術語;冊 / 澳門對外貿易分類協調制度 / 對外貿易 / 國際貿易 / 對外貿易活動 / 商業;貿易 / 商品;貨物 / 軍備 ; 武器 / 武器;槍械 / 代表 / 自然人 / 法人 / 處分;制裁;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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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禁止第1408號決議所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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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630-46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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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第46/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第1408(2002)號決議採取必要措施。
不論鑽石是否原產於利比里亞或第三國,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前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利比里亞進口附於本批示的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碼內的未加工鑽石。
如違反本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禁止規定,須分別根據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2002號法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制裁,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