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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14/2021
- 公佈日期2022-01-12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 II
- 生效狀況生效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委員;理事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樓宇維修基金 / 房屋局 / 2022 / 2023 / 2024 /
- 摘要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頁數第278頁
-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第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第6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二組第278/2014號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第49/2015號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二組第二副刊第5/2016號號行政長官批示和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第249/2016號號行政長官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