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17/2000
  • 公佈日期
    2000-11-2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廉政公署 / 武器;槍械 /
  • 摘要
    第10/2000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廉政公署人員得持有、攜帶和使用口徑不超越9毫米(.38)的手槍、左輪手槍和步槍。
  • 頁數
    第1322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核准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0/2000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武器口徑及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