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27/2017
-
公佈日期2017-07-17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9 I
-
生效狀況生效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聲明;申報;聲明書;宣告 / 控制;管制;監督 / 旅行 / 無記名可轉讓票據 / 貨幣流通 / 出入本地區 / 預防犯罪 / 洗黑錢 / 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
摘要訂定為實現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義務的目的指定金額。
-
頁數第894頁
-
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6/2017號法律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內。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